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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秩序,2023年以来,广东省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心及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了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吴某某等人在简易加工厂通过机器加工制作香烟烟盒,烟盒上印有“云烟”“利群”“七匹狼”“真龙”“红双喜”等香烟商标,商标标识数量巨大。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注册商标授权证明,涉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7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出租屋和宿舍进行全方位检查,出租屋现场查获“欧芭”洗发护发产品12个系列1162瓶,标oba商标泵头配件172个;宿舍现场查获“欧芭”洗发护发产品12个系列343瓶。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oba”“欧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货值为204998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7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对当事人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酒吧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马爹利、轩尼诗等品牌洋酒,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涉案洋酒的购进记录及相关票据。经鉴定,涉案洋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货值9625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23年2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处罚款192514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8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某文体书店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远航鸟”学生服一批。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远航鸟”商标权利人或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23年2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侵权产品和并处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摆放的“樱奈吉®北海道风味厚切威化饼干(冰淇淋味”,产品外包装标有“此包装已申请版权专利 仿冒必究”字样,未按《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要求标注专利标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某婴童生活馆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销售的“青木瓜胶原蛋白肽女士配方羊奶粉”标注专利标识使用了“中国专利”,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

  案情简介:2023年1月31日,请求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材料,称被请求人韶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专利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要求被请求人立马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及销毁库存涉案侵权产品。2023年2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请求人是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被请求人下达《答辩通知书》。

  该案处理过程中,根据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请求人于2023年3月15日就该案专利侵权纠纷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023年4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

  案情简介:请求人冯某是名称为“一种LED灯具光源模组弹片卡扣”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7。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侵权产品为惠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但侵权产品的采购人、受益人、使用人均为被请求人韶关市某局,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向韶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以及对现存的侵权产品做销毁。被请求人认为,涉案LED灯具光源模组内的弹片卡扣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实施的采购行为合法合规,采购目的用于城市公共道路照明,安装和使用均为公共利益目的非盈利性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022年10月27日,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经审理,韶关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通过政府公开对外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并且已支付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合理对价,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能够继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2023年1月18日,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确认被请求人的使用行为侵犯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但无需不再使用被控侵权产品,驳回请求人的相关请求。